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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单位预算

来源: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5-02-10 11:39

目    录

第一部分  单位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三部分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单位预算公开表

表1.收支预算总表

表2.收入预算总表

表3.支出预算总表

表4.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表5.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表6.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表7.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表8.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表9.项目支出预算表

表10.支出功能分类预算表

表11.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政府预算)

表12.支出经济分类预算表(部门预算)

表13.债务支出预算表

表14.政府采购支出预算表

表15.政府购买服务支出预算表

表16.部门(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表

表17.部门预算项目(政策)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

管理办法(试行)


委内各处室、法学会、综治中心:

为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预决算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我们制定了《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

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依法理财,建立透明预算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及《财政部关于推进部门所属单位预算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预决算信息包括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等。

第四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依法依规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不得少公开、不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保证预决算信息公开规范、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职责

第五条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作为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开展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公开工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信息。

(二)按规定做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申请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的答复工作。

第三章 公开内容

第六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涉密信息除外)公开内容包括:

(一)部门文件。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二)部门概况。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等情况。

(三)部门预决算公开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等。

(四)情况说明。包括预决算年度收支、“三公”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五)名词解释。对预决算相关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章 公开方式和时间

第七条  部门预决算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和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门户网站“财政预决算”专栏同步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八条  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所属单位预决算及报表应当在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保密审查和公开程序

第九条  进一步健全预决算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不予公开;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照《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第二十四条办理。 

第十条  办公室按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信息和公开要求,起草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员会部门预决算公开文件,经审核,报主管委领导审定后,履行公开程序。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部分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概况


一、主要职责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及省委有关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委关于平安建设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收集汇总全市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平安创建活动等工作进展情况。承担平安沈阳建设相关工作协调推动、督导检查、综合评价的辅助工作。负责平安沈阳建设相关宣传工作。配合做好全市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2)收集整理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殊人群服务管理、重点领域(行业、物品)安全管理、校园和医院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综治工作信息和相关数据,及时分析研判、流转交办、提出建议。

(3)督促区、县(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机构落实中央及省、市委相关决策部署,受理区、县(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机构上报事项,指导区、县(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机构履行职能,规范工作流程,统一数据标准,协助做好流转交办事项的跟踪评价工作。

(4)协调市平安志愿者协会,指导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

(5)承担市委市委政法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为纳入中共沈阳市委政法委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内设4个部,包括:

1.综合协调部

2.基层治理部

3.平安建设部

4.信息工作部


第三部分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

单位预算公开表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单位预算公开表.doc


第四部分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单位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拨款收入、上级补助及附属单位上缴收入、财政结转资金、单位上年净结余、单位事业收入、单位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卫生健康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收支总预算241.71万元,比2024年度收支总预算158.67万元,增加83.04万元,主要是由于人员增加。

(一)收入预算241.71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241.71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3.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4.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0万元;

5.单位资金收入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结余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资金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0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0万元,单位资金0万元。

(二)支出预算241.71万元,其中:

1.基本支出219.84万元;

2.项目支出21.87万元。

在支出预算中债务支出0万元; 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2个,涉及资金21.87万元。

二、关于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2025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支出情况说明

2025年度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预算数2.2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2万元;公务接待费0万元。2025年度预算数比2024年度预算数减少15.7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比2024年度预算数增加0万元,主要是由于无业务发生;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比2024年度预算数减少15.78万元,主要是由于本年度无购置车辆计划;公务接待费比2024年度预算数增加0万元,主要是由于无业务发生。



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25年度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0万元,比2024年度预算增加0万元,增长0%。

(二)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25年度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0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共有车辆0辆,其中:省部级领导干部用车0辆、一般公务用车0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不含车辆)0台。

2025年单位预算安排购置车辆0台,安排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备(不含车辆)0台。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沈阳市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在2025年应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1个,实际编制1个,编制单位整体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2025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2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共2个,编制特定目标类和其他运转类项目绩效目标覆盖率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2.基本支出: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3.项目支出:指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行政机关及参公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使用完毕,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6.“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预算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

7.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8.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0.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